近日,射洪县检察院联合该县公安局共同出台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指导思想、操作规程和办案原则,为公安、检察细化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办理要求提供了基本遵循。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办理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涉案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急迫需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在分案办理中缺乏统一性、规范化的操作标准。该《规定》的贯彻,有效解决了办案中的实际问题,让分案办理工作走上了规范轨道。
《规定》明确要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请逮捕或者分案移送审查起诉,适时地将未成年人从共同犯罪中剥离出来,有效避免在共同审查过程中容易造成的对未成年人所应有司法保护程序的忽视。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对口移送至检察机关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部门,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规律的检察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办理,有利于在案件办理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教育、感化和挽救。
《规定》同时指出适用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是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未满二十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旨在避免将犯案和办案时年龄间隔较大的人员犯罪案件纳入分案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掣肘办案效率。另外,《规定》还对不宜分案、并案和一并移送情形作了明确,防止因机械分案而导致为案件办理带来的实际困难。对于分案办理的案件,要求检察机关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当加强沟通,相互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注意全案处理平衡,防止同案处理畸轻畸重。(田维兵) |